能取保不一定代表案情不严重,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所以取保候审不是由案情严不严重决定的,不过我国现在,一般情况下机关和检察机关能办理取保候审的,案情一般不严重。
取保候审不一定是问题不严重,只是说明没有现实的危险。同时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不追究刑事责任,在取保候审期满开庭时,主要有足够的证据还是可能会判处实刑的,建议可以委托律师申请缓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作出判决后,取保候审即结束。取保候审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解除取保候审时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必须出具“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取保候审后,一般是两个月内会得到的判决。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opyright © 2019- fuva.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