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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被告人犯罪事实模糊、证据不足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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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部分被告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的处理方式及二审程序概述。根据最高人民的解释,二审可以将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重新审判,也可以并案审理。二审应全面审查第一审判决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二审在被告人上诉时不得加重刑罚,但抗诉或自诉不受此。

法律分析

一、二审部分被告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何处理

1、二审刑事案件中,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第二审人民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2)、原审人民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抗诉,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审人民可以并案审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四条

二、什么是刑事诉讼的二审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的抗诉,对第一审人民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审理时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一)上诉

上诉是指上诉权主体上诉期内不服地方各级人民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要求上一级人民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提出。

(二)抗诉

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认为同级人民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上一级人民进行第二次审判的诉讼活动。

抗诉应以书面形式,即必须制作抗诉书。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

(三)二审的审判范围和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人民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四)二审应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

结语

在二审刑事案件中,如果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可将其发回原审重新审判。在重新作出判决后,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尚未作出二审判决或裁定的情况下,可以并案审理。二审程序是对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进行审理的步骤和方式,包括上诉和抗诉。在二审中,应全面审查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同时,二审应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对于抗诉或自诉的情况则不受此。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人民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机关进行说明的,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作出书面说明。

(二)受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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